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共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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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20 P 50/54 备案号:40986-2014 2014-02-1 发布 2014-04-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规划局 发 布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Planning standards of 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1 / 32 2 / 32 DB 50/T 54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2、员会 2014年3月28日 序号 备案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主管部门 489 40986-2014 DB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 务设施规划标准 2014-01-24 2014-04-01 重庆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 3 / 32 DB/T 1.12009 目 次 前 言 . I 引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 1 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 1 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 2 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2 6.1 基础教育设
3、施分类 . 2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 2 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 3 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5 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 5 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 5 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 6 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7 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 7 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 7 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 8 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9 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 9 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 10 9.3 社会福利设施
4、规划配置标准 . 10 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2 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 12 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 12 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 1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 14 4 / 32 DB 50/T 543-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 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
5、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 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 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5 / 32 DB 50/T 543-2014 II 引 言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 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 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
6、考借鉴其他省 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公共服务设 施的分类分级;6、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7、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9、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10、其 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所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6.2.1、6.2.2、6.3.3、7.3.1、7.3
7、.3、7.3.5、8.3.1、8.3.7、9.2.1、9.3.1、9.3.7、10.3.1条中加粗字 体的内容,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重庆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城乡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 6 / 32 1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市级以下城乡公益
8、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其中 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8 镇规划标准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指为社会服务的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3.2
9、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Other basic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特指居住区级的街道服务中心、派出所、菜市场,居住小区级的社区服务站、警务室、 菜店,村级管理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4 总则 4.1.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 局,集约节约用地。 4.1.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 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4.1.3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 层级,考虑山地地形条件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4.1.4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除
10、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5.1.1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五类。 7 / 32 2 5.1.2 本标准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相一致。用地类型包括: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 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和社会福利用地(A6); 居住用地(R)中的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服务设
11、施用地(R12、R22、R3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殡葬设施用地(B9)。 5.1.3 本标准中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类型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相一致,用地 类型包括: 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教育机构用地(C2)、文体科技用地(C3)、医疗保健用地(C4)、 集贸市场用地(C6)。 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分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5.2.1 综合考虑设施服务范围和规划服务人口规模,本标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区(县) 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 5.2.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的人口规模与服务范围为: 区(县)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15
12、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以区(县)城区为主,兼顾 区(县)全域。 居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48万人,服务半径为8001200m。 居住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82万人,服务半径为300400m,56个居住小区组 成1个居住区。 居住组团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6.1.1 本标准所指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托儿班)。 6.1.2 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 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6.2.1 学校应选址在
13、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 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 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 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6.2.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 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与 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2.3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地面轨道
14、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 80m,与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m。 6.2.4 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减少对 城市交通的干扰。 6.2.5 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 和必要的辅助设施。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120m,新建小学 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80m。 6.2.6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 6.2.7 幼儿园应选址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邻近居住区绿地的地 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
15、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应方便家长接送 幼儿,避免交通干扰。 8 / 32 3 6.2.8 4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3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 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6.3.1 基础教育设施按照城镇和农村两类地域进行配置。 6.3.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 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各区(县)在规划布局基础教育设施时,可根据 当地人口发展趋势和年龄结构,参照表1,论证确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千人学生数规划指 标。 表1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
16、学生数规划指标表 单位:生/千人 设施名称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幼儿园 24 36 42 小 学 48 72 84 初 中 24 36 42 普通高中 18 22 26 注:1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统称都市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城市发展新区包括: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 南县、铜梁区、荣昌县、璧山区及万盛、双桥经开区。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
17、 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包括: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注:2武隆县千人学生数指标参照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标准执行。 6.3.3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 9 / 32 4 表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 施 名 称 最小规模 (m2/处) 生均规模 (m2/生) 规划服务人口 (万人) 服务 半径 (m) 班额 数(生 /班)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幼 儿 园 6班1800 9班2700 12班3600 18班5400 6班1800 9班2700 12班3600 18班5400 10 10
18、0.51.5 300 500 30 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 612班,不超过18班。 2)幼儿园应有独立占地 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 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 于60m2。 小 学 24班8100 30班10125 36班12150 48班16200 24班17280 30班21600 36班25920 48班34560 7.5 16 1.53.5 500 1000 45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 2436班,不超过48班。 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 组60m直跑道。 3)寄宿制小学每寄宿1 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 4.5m2、用地面积2m2。 初 中 24班10800 30班13500 36班16200
19、48班21600 24班20400 30班25500 36班30600 48班40800 9 17 3.57.5 10001500 50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 2436班,不超过48班。 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 组100m的直跑道。 3)都市区的初中应按本 标准规定的服务半径布 局;其他地区的初中应 在区(县)辖区内统筹 规划布局。 4)寄宿制初中每寄宿1 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 5m2、用地面积2m2。 普 通 高 中 30班21600 36班25920 48班34560 60班43200 30班36000 36班43200 48班57600 60班72000 14.4 24 610 50 1
20、)学校办学规模宜为 3036班,不超过60班。 普通高中应根据规划服 务人口规模均衡布置。 2)运动场宜设置 200400m标准环形跑 道(其中含不小于100m 的直跑道);设室内体育 馆1座,另至少应设23 个篮球场,23个排球 场(兼羽毛球场),1个 游泳池以及150200m2 体育器械场地。 3)寄宿制普通高中每寄 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 面积5m2、用地面积 2m2。 注:1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完全中学时,应按高初中相应指标分别计算。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 班,每班宜设50座。 注:2寄宿制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寄宿学生人数应根据现状调研经验值及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一般而 言,寄宿制
21、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寄宿制普通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 6.3.4 按表2中用地面积要求实施确有困难,且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在保证基 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配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折减,折减系数参照表3。 10 / 32 5 表3 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折减系数 地区 控制指标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 区 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 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生均用地面积 0.6 0.7 6.3.5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农村幼儿园宜按规划要求在有条 件的行政村设置,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 表4 农村基础教育
22、设施配置标准 设 施 名 称 最小规模 (m2/处) 生均规模 (m2/生) 班额数(生 /班) 备 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幼 儿 园 2班400 3班600 2班400 3班600 10 10 20 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23班。 2)幼儿园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3)幼儿园适龄学生数不足时,可设置 1 班 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200m2,用地 面积不应小于260m2。 4) 2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 1 层建筑的,用 地面积应不小于520m2。 5) 3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 1 层建筑的,用 地面积应不小于780m
23、2。 小 学 6班2025 12班4050 6班4320 12班8640 7.5 16 45 1)村完小办学规模宜为612班。 2)初级小学包括 13 年级,建筑面积不应 小于500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720m2。 3)学校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60m直跑道。 6.3.6 初中和普通高中应在各区(县)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都市区内的初中设置还 应兼顾服务半径。 6.3.7 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7.1.1 本标准所指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两类: a) 医疗服务设施包括:
24、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等。 b)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包括:妇幼保健院(所)、精神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卫生监督所、血库、急救中心等。 7.1.2 卫生教育科研设施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7.2.1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注意满足设施使用的功能与环境要求,应选址在交通方便、 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 7.2.2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 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
25、;应避开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 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所、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 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油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 得穿越医院。 7.2.3 有传染性、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应考虑隔离措施,与周边居民区的距离 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11 / 32 6 7.2.4 综合医院、血库、急救中心宜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统筹规划设置。妇幼保健院(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应在每个区(县)设置。精神专科医院在都市区内应统筹规 划设置,在其余区(县)均应设置。 7.2.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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