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控制效果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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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名称: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工程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掌握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审核工程编号:021005工程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 号,2023 年 12 月 31 日修订并实施第十七条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展职业病危害掌握效果评价。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掌握的监视治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2.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心
2、编办发2023104 号,卫生部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掌握的监视治理。3. 放射诊疗建设工程卫生审查治理规定(卫监视发202325 号)。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危害严峻类的放射诊疗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掌握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担当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组织 5 名以上专家进展评审;危害一般的放射诊疗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是否需要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4. 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工程卫生审查治理规定陕卫监发2023240 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危害严峻类的放射诊疗建设工程和 CT 影像诊断、DSA 介入放射诊疗、500 毫安以上X 线影像诊断建设工程以及同时具有上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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