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3032-202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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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9 3.1 6 0C C S P 5 512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2/T 3 0 3 2 2 0 2 2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范M a n a g e m e n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q u a l i t y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w a t e r c o n s e r v a n c y c o n s t r u c t i o n2 0 2 2-0 9-3 0 发 布 2 0 2 2-1 1-0 1 实 施天 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发 布D B 1 2/T 3 0 3 2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4 基 本 规 定.35 检 测 能 力.46 检 测 过 程 控 制.67 资 料 管 理.7附 录 A(资 料 性)检 测 合 同 内 容.8附 录 B(资 料 性)检 测 方 案 编 制 基 本 要 求 内 容.9附 录 C(资 料 性)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内 容.1 0附 录 D(资 料 性)综 合 检 测 报 告 样 式.1 1附 录 E(资 料 性)检 测 结 果 不 合 格 项 目 台 账 样 式.1 6附
3、录 F(资 料 性)施 工 单 位 质 量 检 测 项 目、内 容 和 频 次.1 7参 考 文 献.1 0 8D B 1 2/T 3 0 3 2 2 0 2 2I I前 言为 推 进 京 津 冀 协 同 发 展 战 略 实 施,天 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河 北 省 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共 同 组 织 制 定 本 地 方 标 准,在 京 津 冀 区 域 内 适 用,现 予 发 布。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4、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天 津 市 水 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由 天 津 市 水 务 局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天 津 市:天 津 市 水 务 工 程 建 设 事 务 中 心;北 京 市:北 京 市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中 心 站、北 京 碧 波 立 业 技 术 检 测 有 限 公 司;河 北 省:河 北 省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中 心、河 北 金 涛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沧 州 昊 海 质 量检 测 有 限 公 司、河 北 冀 龙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项 目 管
5、理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天 津 市:张 林 华、何 广 庆、姚 博、于 学 堃、李 桐、吴 树 香、李 树 鑫、韩 啸、杨 森、程 强、张 汜 维、刘 恩 重、赵 是 杰;北 京 市:郭 忠 义、王 亚 阁、樊 斌、陈 捍 华、代 佳 鱼、肖 鹤、席 力 曼、赵 昆 山、郑 伯 乐、熊 鹏、陈 远、周 浩 然、胡 汉 良、邓 轶 鹏、齐 春 友;河 北 省:葛 茂 杭、王 彩 玲、沈 秀 云、吴 新 玲、王 泽 秀、韩 玉 莲、薛 宝 东、周 中 子、关 衡、卢 志 国、薛 杰。D B 1 2/T 3 0 3 2 2 0 2 23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检
6、测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的 基 本 规 定、检 测 能 力、检 测 过 程 控 制 及 资 料 管 理 等 方 面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京 津 冀 区 域 大、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工 作,小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和 运 行期 水 利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测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7、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R B/T 2 1 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能 力 评 价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通 用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R B/T 2 1 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室 内 检 测 l a b o r a t o r y i n s p e c t i o n对 委 托 方 提 供 的 样 品 或 检 测 单 位 抽 样 样 品,按 照 有 关
8、 规 定 在 试 验 室 内 进 行 的 检 测 活 动。现 场 检 测 f i e l d i n s p e c t i o n应 委 托 方 的 委 托,检 测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到 工 程 现 场 进 行 的 检 测 活 动。分 支 机 构 c o n s t i t u e n t c o m p a n y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在 异 地(与 工 商 注 册 地 不 同)设 立,并 取 得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地 资 质 认 定、开 展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的 企 业 法 人 分 公 司。工 地 试 验 室 f i e l d
9、l a b o r a t o r y水 利 建 设 工 程 参 建 单 位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控 制 和 检 验 工 作 需 要,委 托 检 测 单 位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在 水 利工 程 现 场 设 置 的 试 验 室。4 基 本 规 定竣 工 验 收 主 持 单 位、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可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建 设 情 况,开 展 相 关 检 测。项 目 法 人(建 设 单位 下 同)、勘 察、设 计、监 理、施 工 等 单 位 应 按 有 关 规 定,进 行 工 程 质 量 检 测。检 测 项 目 及 数 量 应 符 合相 应 技 术 标 准 及 合 同
10、约 定。同 一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承 接 施 工 单 位 委 托 的 质 量 检 测 单 位,不 应 承 接 监 理 平 行 检 测 或 项 目 法人 委 托 检 测。D B 1 2/T 3 0 3 2 2 0 2 24检 测 单 位 应 依 法 成 立,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并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质 量 检 测业 务。检 测 单 位 应 客 观、公 正 和 独 立 的 从 事 检 测 活 动,对 出 具 的 检 测 数 据、结 果 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有效 性 负 责。检 测 单 位 应 当 将 存 在
11、 工 程 安 全 问 题、可 能 形 成 质 量 隐 患 或 者 影 响 工 程 正 常 运 行 的 检 测 结 果 以 及 检测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项 目 法 人、勘 察、设 计、监 理、施 工 等 单 位 违 反 法 律、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及 时报 告 委 托 方 和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应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检 测 单 位 出 具 虚 假 质 量 检 测 报 告,不 应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质 量 检 测报 告。检 测 单 位 不 应 转 包 质 量 检 测 业 务。未 经 委 托
12、方 同 意,不 应 分 包 质 量 检 测 业 务。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和 评 价 主 要 依 据 为 国 家 和 行 业 法 律、法 规、规 章,经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水 利 行业 标 准、国 家 标 准、其 他 行 业 标 准、地 方 标 准,招 标 文 件、合 同 文 件,主 要 设 备、产 品 技 术 说 明 书 等。水 利 工 程 项 目 中 永 久 性 房 屋、公 路、桥 梁、永 久 供 电 线 路、园 林 绿 化 等 项 目 采 用 相 应 行 业 技 术 标准 设 计、施 工 的,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应 符 合 相 应 行 业 的 规 定 及 技 术
13、标 准 要 求。京 津 冀 区 域 内 进 行 的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活 动,除 应 执 行 本 标 准 尚 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 现 行 标 准 要 求。5 检 测 能 力检 测 单 位5.1.1 检 测 单 位 应 依 法 取 得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和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5.1.2 检 测 单 位 应 建 立、实 施 和 保 持 与 其 活 动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体 系。5.1.3 检 测 单 位 应 对 其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工 地 试 验 室 进 行 管 理,并
14、对 其 检 测 行 为 负 责。5.1.4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范 围 应 在 检 测 单 位 范 围 之 内,参 与 检 测 活 动 时 应 有 所 在 检 测 单 位 的 授 权。5.1.5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检 测 业 务 范 围 应 在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能 力 范 围 和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资 质 等 级 范 围内,且 业 务 范 围 仅 限 于 开 展 委 托 方 工 地 现 场 的 检 测 试 验,不 应 对 外 经 营 和 承 揽 检 测 业 务。5.1.6 工 地 试 验 室 开 展 的 检 测 项 目 和 参 数、负 责 人、印 章 等
15、 应 具 有 检 测 单 位 授 权。管 理 应 纳 入 检 测 单位 管 理 体 系。5.1.7 工 地 试 验 室 应 配 备 满 足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试 验 检 测 要 求 的 仪 器 设 备、检 测 人 员 和 检 测 环 境。检 测 仪器 设 备 应 经 检 定 或 校 准,并 在 有 效 期 内 开 展 检 测 工 作,且 应 制 定 工 地 试 验 室 管 理 制 度,规 范 工 地 试 验 室管 理。检 测 人 员5.2.1 检 测 单 位 应 按 要 求 配 备 与 所 从 事 检 测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对 从 事 特
16、 殊 领 域的 检 测 还 应 满 足 其 他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的 要 求。5.2.2 检 测 人 员 应 具 有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员 职 业 资 格 或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及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并 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开 展 质 量 检 测 工 作。5.2.3 检 测 单 位 的 授 权 签 字 人 应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同 等 能 力,熟 悉 检 测 业 务,并 经资 质 认 定 部 门 批 准,非 授 权 签
17、 字 人 不 应 签 发 报 告。5.2.4 分 支 机 构 或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检 测 人 员 应 保 持 相 对 固 定,人 员 变 更 应 履 行 相 关 手 续。5.2.5 检 测 单 位 应 建 立 人 员 培 训 制 度,制 定 培 训 计 划,对 检 测 人 员 进 行 教 育 和 培 训,并 建 立 人 员 技 术档 案。检 测 设 备D B 1 2/T 3 0 3 2 2 0 2 255.3.1 检 测 单 位 应 配 备 能 保 证 检 测 能 力 所 需 的 检 测 仪 器、软 件、设 备。5.3.2 检 测 单 位 应 对 检 测 设 备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18、 和 控 制,建 立 检 测 设 备 管 理 制 度。5.3.3 检 测 单 位 应 定 期 对 影 响 抽 样、检 测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或 有 效 性 的 仪 器 设 备 实 施 检 定 或 校 准。5.3.4 检 测 单 位 租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展 检 测 工 作 的,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租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应 纳 入 检 测 单 位 的 管 理 体 系;检 测 单 位 可 全 权 支 配 使 用,即 租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本 检 测 单 位 的 人 员 操 作、维 护、检 定 或 校 准,并 对 使 用 环 境 和 储 存 条 件 进 行
19、 控 制;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租 用 设 备 的 使 用 权;同 一 设 备 不 允 许 在 同 一 时 期 被 不 同 检 测 单 位 共 同 租 赁 和 资 质 认 定。5.3.5 检 测 单 位 应 建 立 完 整 的 仪 器 设 备 台 帐 和 档 案。5.3.6 检 测 单 位 应 根 据 设 备 的 稳 定 性 和 使 用 情 况 等 方 面 判 断 设 备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期 间 核 查。5.3.7 检 测 设 备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进 行 维 护 保 养,并 做 好 记 录。5.3.8 用 于 现 场 检 测 的 设
20、 备,应 建 立 出 入 库 台 账 并 及 时 记 录,记 录 内 容 包 括 设 备 出 入 库 前 状 态、出 入库 时 间、领 用 及 批 准 人 员 等 信 息。5.3.9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异 常 时,应 采 取 停 止 使 用、隔 离 或 加 贴 停 用 标 签、标 记 等 措 施,直 至 修 复 并 通过 检 定、校 准 或 核 查 表 明 能 正 常 工 作 为 止。同 时,应 核 查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异 常 状 态 是 否 受 影 响 已 出 的 检测 结 果。检 测 场 所 与 环 境5.4.1 检 测 场 所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标
21、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环 境 因 素 对 检 测工 作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5.4.2 检 测 场 所 应 有 明 显 标 识,与 检 测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和 物 品 未 经 允 许 不 可 进 入。5.4.3 检 测 场 所 应 配 备 消 防 设 施,存 放 于 明 显 和 便 于 取 用 的 位 置,不 应 挪 动 位 置 或 挪 作 他 用,并 有 专人 负 责 管 理 保 证 其 始 终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5.4.4 检 测 工 作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物、废 水、废 气、噪 音
22、、震 动 和 有 毒 物 质 等 的 处 置,应 符 合 环 境 保护 和 人 身 健 康 方 面 的 有 关 规 定,并 具 有 相 应 的 措 施。5.4.5 当 检 测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对 环 境 条 件 有 要 求 时 或 环 境 条 件 影 响 检 测 结 果 时,检 测 单 位 应 对 检 测 场所 环 境 条 件 进 行 监 测、控 制 和 记 录。5.4.6 在 非 固 定 场 所 进 行 检 测 时,应 对 外 部 环 境 做 详 细 的 记 录 描 述,外 部 环 境 不 能 满 足 检 测 要 求 的,应 了 解 其 对 检 测 结 果 的 影 响 度,并 采
23、 取 相 关 措 施,必 要 时 应 进 行 有 关 影 响 因 素 的 测 定,并 提 供 测 试 证 明和 验 证 报 告。检 测 信 息 化5.5.1 检 测 单 位 宜 建 立 信 息 化 管 理 制 度,推 进 检 测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将 检 测 人 员 和 检 测 设 备 管 理 纳入 检 测 管 理 信 息 系 统,安 排 专 人 进 行 维 护 和 管 理,加 强 信 息 安 全 性、保 密 性 管 理,及 时 更 新 升 级 信 息 系统,确 保 信 息 系 统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要 求、运 行 顺 畅。5.5.2 检 测 单 位 使 用 的 检 测 管
24、 理 信 息 系 统 宜 具 备 工 程 检 测 试 验 信 息 采 集、存 储、计 算、传 输 和 统 计 分析 等 功 能 模 块。使 用 检 测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应 具 备 试 验 数 据 自 动 备 份 功 能。5.5.3 检 测 收 样 和 试 验 场 所 宜 建 立 视 频 监 控 系 统,视 频 监 控 系 统 覆 盖 室 内 检 测 项 目 全 过 程,视 频 信 息应 清 晰 有 效,保 存 时 限 满 足 检 测 工 作 追 溯 要 求。5.5.4 检 测 单 位 应 制 定 有 效 措 施,确 保 检 测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及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运
25、 行、数 据 储 存 与 传 输 安 全、可 靠。5.5.5 检 测 单 位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宜 带 有 可 识 别 二 维 码 标 识。D B 1 2/T 3 0 3 2 2 0 2 266 检 测 过 程 控 制检 测 委 托6.1.1 检 测 单 位 应 与 委 托 方 签 订 质 量 检 测 合 同,检 测 合 同 内 容 见 附 录 A。6.1.2 检 测 工 作 实 施 前,委 托 方 应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制 定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方 案;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可 根 据 工 程 的 变 化 情 况 和 需 要 对 原 检 测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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