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665-2022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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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 1.1 2 0CCS A 0 0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1 6 6 5 2 0 2 2代 替 D B 1 4/T 1 6 6 5-2 0 1 8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规 范2 0 2 2-1 2-0 2 发 布 2 0 2 3-0 3-0 2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1 6 6 5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15 立 项.26 起 草 及 征 求 意 见.47 技 术 审 查.58 审 核、批 准 与 发
2、 布.69 备 案.61 0 复 审.6附 录 A(规 范 性)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程 序.7D B 1 4/T 1 6 6 5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1 4/T 1 6 6 5-2 0 1 8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规 范,与 D B 1 4/T 1 6 6 5-2 0 1 8 相 比,除 结 构 调 整和 编 辑 性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删 除
3、了 工 作 程 序(见 2 0 1 8 版 的 第 5 章);增 加 了 立 项 条 件(见 5.1);增 加 了 技 术 审 查 形 式 和 程 序(见 7);增 加 了 复 审(见 1 0);增 加 了 附 录(见 附 录 A);更 改 了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程 序 图(见 附 录 A,2 0 1 8 版 的 第 5 章)。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综 合 管 理 标
4、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S X S/T C 4 7)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弘 实 标 准 化 管 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志 强、王 守 业、李 昆、郭 晓 青、秦 忠 武、赵 永 明、李 敏、陈 彦 华、贺 继 峰。2 0 1 8 版 文 件 起 草 人:李 志 强、李 同 钧、许 峰、王 顺 宏、王 晶 晶、张 燕、廖 雅 倩。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情 况 为:本 文 件 于 2 0 1 8 年 首 次 发 布,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
5、D B 1 4/T 1 6 6 5-2 0 1 8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规 范 废 止。D B 1 4/T 1 6 6 5 2 0 2 21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的 总 则、立 项、起 草、征 求 意 见、技 术 审 查、审 核、批 准、发 布、备 案 和 复 审。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省 级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或 修 订)工 作。地 方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市 级 地 方 标 准 的制 定(或 修 订)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6、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省 级 地 方 标 准由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制 定、发 布
7、并 在 本 省 区 域 内 实 施 的 标 准。为 满 足 本 省 地 方 自 然 条 件、风 俗 习 惯 等 特 殊 技 术 要 求,在 农 业、工 业、服 务 业 以 及 社 会 事 业 等 领 域需 要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省 级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组 织在 一 定 专 业 领 域 内,从 事 省 级 地 方 标 准 的 组 织 起 草、技 术 审 查 等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的 非 法 人 技 术 组 织,在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论 证、起 草、技 术 审 查、实 施 效 果 反 馈 和 评 估、复 审 等 工 作 中 提 供 技 术 支 撑。包 含 相应
8、 领 域 的 省 级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分 技 术 委 员 会 和 标 准 化 技 术 专 家 组。归 口 单 位对 已 发 布 标 准 的 解 释 和 维 护 的 机 构,一 般 指 省 级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组 织。4 总 则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章 的 规 定。应 与 有 关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已 发 布 的 本 省 地 方 标 准 相 协 调。应 以 推 进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为 出 发 点,遵 循 开 放、透 明、公 平 的 原 则。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9、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主 要 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审 核、编 号、发 布、组 织 报 备 以 及 复 审 工 作。对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对 地 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督 检 查。D B 1 4/T 1 6 6 5 2 0 2 22省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管 理 本 部 门、本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提 出 相 关 地 方 标 准 立 项申 请,组 织 相 关 地 方 标 准 起 草 和 技 术 审 查,对 相 关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 进 行 指
10、 导 和 监 督,组 织 相 关 地 方 标 准的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省 级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组 织 在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论 证、起 草、技 术 审 查、实 施 效 果 反 馈 和 评 估、复 审等 工 作 中 提 供 技 术 支 撑。5 立 项立 项 条 件5.1.1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与 本 省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联 系 紧 密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要 求;未 被 纳 入 已 有 的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地 方 标 准 制(修)订 计 划;技 术 性 标
11、 准 应 有 具 备 实 践 基 础 的 相 关 课 题 研 究 项 目 作 支 撑;管 理 性 标 准 应 有 相 关 应 用 项 目 作 支 撑;有 推 进 标 准 实 施 的 具 体 措 施;申 报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应 有 明 确 的 法 律、行 政 法 规、国 务 院 决 定 作 为 依 据,并 已 初 步 进 行风 险 评 估;作 为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范 性 文 件、政 策 性 文 件 的 技 术 支 撑;符 合 公 益 性,维 护 公 共 秩 序、保 护 公 共 利 益、为 全 社 会 服 务;具 备 共 同 使 用 和 重 复 使 用 的 特 性,有
12、极 具 推 广 实 施 的 价 值,具 有 普 遍 性,能 够 促 进 共 同 利 益;获 得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的 产 品 可 以 申 请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的 地 方 标 准。5.1.2 地 方 标 准 不 予 立 项 的 情 形:一 般 性 工 业 产 品 及 其 检 验 检 测 方 法;有 机、绿 色、无 公 害 农 产 品;涉 及 行 政 管 理 或 者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不 能 适 用 于 全 省 范 围 的;没 有 政 策 支 撑 对 市 场 主 体 开 展 评 比、达 标、评 价、考 核 等 事 项 的;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文 件 已 作
13、出 规 定 的,制 定 增 加 权 利 人 职 责、权 力、义 务 事 项 的;项 目 申 报 未 通 过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组 织 委 员 投 票 表 决 程 序 的;不 符 合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范 围 等 其 他 不 予 立 项 的 情 形。5.1.3 地 方 标 准 不 得 涉 及 的 内 容:不 得 增 加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的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或 者 减 少 法 定 职 责;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行 政 处 罚、行 政 强 制 等 事 项,增 加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条 件,规 定 出 具循 环 证 明、重 复 证 明
14、、无 谓 证 明 的 内 容;不 得 违 法 减 损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增 加 其 义 务;不 得 超 越 职 权 规 定 应 由 市 场 调 节、企 业 和 社 会 自 律、公 民 自 我 管 理 的 事 项;不 得 违 法 制 定 含 有 排 除 或 者 限 制 公 平 竞 争 内 容 的 措 施,违 法 干 预 或 者 影 响 市 场 主 体 正 常 生 产经 营 活 动,违 法 设 置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条 件 等;不 得 规 定 采 用 特 定 企 业 的 技 术、产 品 和 服 务,不 得 出 现 特 定 企 业 的 商 标
15、名 称;不 得 规 定 采 用 尚 在 保 护 期 内 的 专 利 技 术 和 配 方 不 公 开 的 试 剂。计 划 征 集 和 立 项 建 议D B 1 4/T 1 6 6 5 2 0 2 235.2.1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集 地 方 标 准 制(修)订 项 目 计 划。省 级 有 关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同 步 向 本 行 业、本 领 域 公 开 征 集 地 方 标 准 制(修)订 项 目。5.2.2 社 会 团 体、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以 及 公 民 可 向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省
16、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出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建 议。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有 关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建 议 后,应 当 移 交 同 级 有 关 行 政 主管 部 门。立 项 申 请5.3.1 省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省 级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组 织 对 收 集 的 立 项 建 议 的 必 要 性、可 行 性、先进 性 和 合 理 性 进 行 评 估 论 证,并 根 据 本 行 业、本 领 域 实 际 需 求,向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地 方 标准 立 项 申 请,并 提 交 完 整 的
17、 申 请 立 项 材 料。5.3.2 申 请 立 项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地 方 标 准 制(修)订 项 目 申 报 书(以 下 简 称“项 目 申 报 书”);查 新 查 重 报 告;地 方 标 准 草 案;有 研 究 基 础 的 项 目,应 当 提 交 前 期 研 究 形 成 的 科 研 报 告、调 研 报 告、实 验 验 证 报 告、统 计 分析 报 告 等;标 准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提 供 知 识 产 权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知 识 产 权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不 涉 及 知 识 产权 的,在 项 目 申 报 书 中 应 加 以 说 明;申 请 需 要
18、 优 先 立 项 的 项 目,应 当 提 交 有 关 政 策 依 据;实 施 地 方 标 准 的 具 体 措 施(资 金 保 障、宣 贯 和 培 训 等);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函;地 方 标 准 制(修)订 项 目 申 报 汇 总 表;申 报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的 地 方 标 准,应 当 提 交 获 批 地 理 标 准 保 护 产 品 的 文 件 和 相 关 材 料;有 技 术 指 标 的 应 当 提 交 不 少 于 3 个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测 报 告。5.3.3 评 估 论 证 结 论 作 为 标 准 立 项 的 主 要 依 据。为 保 障 重 大
19、公 共 利 益,或 者 应 对 突 发 事 件,需 要 制 定地 方 标 准 的(包 括 省 委、省 政 府 有 明 确 安 排 并 列 入 省 级 重 点 工 作 的),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提 出立 项 申 请,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优 先 予 以 立 项,及 时 制 定。立 项 审 查 和 评 估5.4.1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是 否 符 合 地 方 标 准 制(修)订 事 项 范 围、申报 材 料 的 完 整 性、与 相 关 标 准 的 协 调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立
20、 项 审 查,一 般 应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估 论 证。5.4.2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审 查 和 评 估 应 符 合 5.1.1 要 求。公 示 与 计 划 下 达5.5.1 经 审 查 符 合 立 项 条 件 的,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示,公 示 时 间 一 般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5.5.2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目,由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正 式 下 达 地 方 标 准 制(修)订 项 目 计划。项 目 计 划 应 当 明 确 立 项 编 号,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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